您目前位置-维修条约
       
                   
                             
         
长城汽车用户须知
* 保修范围
自《保修手册》中长城汽车保修登记表中填写的交车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限。
* 保修申报
第一步:直接向服务网点反映情况,请参照长城汽车售后服务网点一览表就近联系。
第三步:若您对服务不满意时,请联系保定市长城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 保修开始
请出示《保修手册》及购车****复印件。
* 基本保修期
保定市长城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将依据部件的不同提供最长60000Km(里程表读数)或24个月的保修服务(两者以先到准),具体以保修期限为准。
保修期内,保定市长城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将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因正常使用状况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原因而发生而发生损坏的零部件。
用户在服务网点购买或索赔配件(不含易损品),自支付之日起享受3个月或10000 Km的保修期限(两者以先到为准),售出配件若未装车使用,按2000 Km/月计算保修期限。
* 注意事项
若车辆里程表已损坏,但并未及时更换,应自用户申报之日起:消费使用车辆按2000Km/月计算保修期,生产运营车辆按5000Km/月计算保修期限。
轮胎由轮胎生产厂产按国家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 非保修范围
超出生产厂家控制因素
由于车辆使用不当(超速、超载等),疏忽、意外事故及错误的调整与修理。
因自行加装或拆卸附件。或进行相应改装。表面锈蚀或困行驶不当造成的损坏及表面腐蚀。
车辆在正常使用出现的正常范围内噪声、振动及变形、自然褐色、污损等引起品质下降关况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 用户人为不当因素
不能出示《保修手册》或有明显涂改现象。《保修手册》中未注明车辆实施规定强制走合保养及定期保养、在首路恶劣、比赛用车等特殊条件下使用。
因缺乏正常保养或不当操作,以及使用与规定不符燃油、润滑油及工作液而导致的故障。
维修不当引发费用及一切后果。
* 附加及间接费用
不负责在保修修理期间发生的通讯费以及时间损失、不方便、经济损失等间接费用。
* 改变里程表读数
本公司无法向因用户自行改动里程表而致使不能准确反应行驶里程的车辆提供保修服务。
* 用户责任
享受保修项目
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用户应时将车辆送至就近服务网点或与其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您有责任严格依据《用户手册》来完成对车辆的正确操作使用。
您有责任严格依据《保修手册》来完成对车辆的强制保养及日常定期维护。
定期保养表中列表项目为车辆正常状况下及正常环境下使用最低限度保养期限,若其他恶劣条件下使用,应适当缩短保养间隔,请向长城汽车指定服务网点或直接向保定市长城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咨询。
* 维修保养记录
为了维护用户权利,请您保管好相应维修保养记录,以便今后顺利享受保修服务。
请您不要随意对维修及保养记录进行涂改,以免对您日后享受保修服务带来不便。
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长城汽车咨询。



长安铃木公司向用户承担的“走保”和“三包”义务
一、 走合保养期:
汽车从出售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商开具的****为准)60天内且累计行驶2000+(-)5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用户在首次走合保养时享受免费(含工时费、机油、齿轮油、机油滤清器等费用)服务。
二、 走合保养期保养内容:
1. 更换机油、齿轮油(手动变速器);
2. 更换机油,检查变速器油(自动变速器);
3. 更换机油滤清器;
4. 清洁空气滤清器滤芯;
5. 检查方向、制动有无异常;
6. 检查各种液位,并视情补充;
7. 检查各安全件并调整;
8. 排除用户反映的其它故障;
三、 优惠强制保养:
“三包”期内每行驶10000公里或行驶时间为6个月内(以先到为准),须到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一次优惠强制保养。恶劣条件下使用时,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应相应缩短。
在“三包”期内未到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强制保养按用户自动放弃“三包”处理。
四、“三包”保修期:
汽车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商开具的****为准)在两年内且累计行驶里程60000公里内(两个条件均不能超出);出租车在一年内且累计行驶里程60000公里内(两个条件均不能超出)。在“三包”期内零件的更换和维修,不能延长新车的“三包”期或更换零件的“三包”期。
五、“三包”
1. 汽车在“三包”期内,确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经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按《“三包”服务实施细则》(长安铃木公司制定并发给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一律免费修理。
由于“三包”服务必须发生的辅料(含机油、齿轮油、制动液、冷却液、动力转向液、自动变速液、制冷剂)也属“三包”范围。
2. 汽车在“三包”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长安铃木公司鉴定后确认无法修复后仍然达不到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的,给予更换。若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主要技术性能的,可以根据用户要求退货。退货时根据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折旧标准见《“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3. 在“三包”期内例行保养和优惠强制保养工时费、材料费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4. 由于“三包”修理造成的合理拖车费,经过特约维修站核实后,可以予以补偿,其他间接损失费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处理:
1. 丢失保修手册或自行涂改者。
2. 走合保养期内未到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磨合期终止走合保养的。
3. 在“三包”期内未到长安铃木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强制保养的。
4. 自行拆卸或使用非定点配套厂生产的纯正配件而引起的故障。
5. 当汽车发生故障时,用户仍然继续行驶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环。
6.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故障与损坏。
7. 自行改装而引起的故障。
七、下列零件“三包”期为:
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商开具的****为准)在七天之内。
保险管(片)、灯泡及灯罩、车窗玻璃、离合器摩擦片、冷却液、油类(含机油、齿轮油、动力转向液、制动液、自动变速液、制冷液)。
八、下列零件“三包”期为:
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商开具的****为准)在6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1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出租车为3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1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火花塞、分火头、车身外观、搁物板、轮胎、汽油滤清器、地毯、铝制波纹管、各种润滑脂。
橡胶制品:密封胶条、密封胶垫、胶塞、缓冲胶垫、各种皮带。
其它:电瓶、喇叭、防尘罩、制动蹄片、各种油封(专门注明的除外)、各类轴承、灯具(不含外观)。
九、下列零件“三包”期为:
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开具的****为准)在一年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2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出租车为6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2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发动机类:张紧轮、散热器进、出水管、汽油泵、水泵、气门油封、轴瓦、消声器、飞轮、摇臂及摇臂轴
变速器类:离合器压盘。
车身及底盘类:里程表软轴、离合器拉索等各种拉索、减振器、前轴摆臂、前(后)稳定杆、拉力杆、传动轴、转向轴及支架、转向齿轮箱、摇窗机、前后保险杠(不含外观)、拉手、座椅(不含外观)、控制杆及加强杆、锁体、锁芯、制动盘、内外后视镜。
电器类:组合仪表、闪光器、收放机、组合开关、雨刮电机、雨刮联杆机构及雨刮臂、清洗电机、风扇电机、风扇叶片、起动电机、点火线圈、水温传感器、机油压力报警器、电喷部分的传感器及执行器、继电器、分电器、电动玻璃升降机构及开关、中控锁及控制器、储液干燥器、空调天关、倒车灯开关、高压阻尼线、天线。
十、下列零件“三包”期为:
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以长安铃木公司或长安铃木公司认可的销售商开具的****为准)在两年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6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出租车为一年内。且累计行驶里程6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发动机类:油尺、曲轴箱、活塞、活塞环、连杆、皮带轮、正时齿轮、曲轴、气缸盖、气阀导管、加油口盖、分电器座、变速器上、下隔板、机油盘、机油集滤器、发动机托架、支架、凸轮轴及止推板、散热器、进(排)气门、前后罩壳、进(排)气气岐管、机油泵、缸垫、空气滤清器(不含滤芯)。
变速器类:分离轴及拔叉、变速器各种齿轮、变速器上、下壳体、换档轴及拔叉、差速器。
车身及底盘类:转向节、螺旋弹簧、车轮、后轴、方向盘、动力转向泵入硬管、踏板及支架、制动总泵、制动油管、比例阀、制动钳、燃油箱及硬管道、置物箱、驻车制动器、真空助力器、安带、储水瓶(不含外观)、仪表台板(不含外观)、储液筒(不含外观)。
电器类:ECU、发电机、暖风机、全车线束。
空调类:空调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空调管道,
由密封圈引起的制冷剂泄漏的保修期按第九条执行。
十一、

其他未列出的零部件的保修期按第九条执行。
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向重庆长安铃木汽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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